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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政府资助;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应列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预决算按年度进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其中政府拨款或政府资助、委托项目的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预、决算按照"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条 年度财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经费收入按经费来源进行预决算;
    ㈡经费支出按支出科目进行预决算,包括业务费支出、公务费支出、专项费用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人员经费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可以授权理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会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并以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职责分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接受相应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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