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进出口企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进出口企业协会的经费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管好用好本协会资金。
第三条 协会会员的会费交纳标准是:会长单位3万元/年,副会长单位1.5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1500元/年,会员单位800元/年,担任前述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交纳。
第四条 年度会费应在当年9月底前一次性交清,新会员在入会时应上缴第一年会费。
第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不得移作他用。经费使用的主要范围是:
1.协会办公费用,包括办公场所租金。
2.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
3.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费用。
4.协会组织的培训、讲座、交流等活动费用。
5.协会会刊编印、简报、信息资料等费用。
6.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本协会按《章程》和有关财务管理等规定管理协会经费,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必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广大会员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台州市进出口企业协会联系信息: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帐 号:1207011219200169810
附件: 台州市进出口企业协会入会申请书.doc